网站首页 > 汇报材料> 文章内容

宝鸡渭滨区检察院建新型检察机关案件审批决策机制

※发布时间:2017-11-6 17:16:45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网宝鸡9月13日电(通讯员 艾瑞学)今年来,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检察院立足检察业务实践,深挖检委会办公室服务领导决策、服务一线办案的检察工作职能、强化检委会办公室参与案件审核的业务属性,积极探索出具有“渭滨特色”的新型检察机关案件审批决策机制,取得了良好效果。

  该院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对业务部门提交审批的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于业务部门提交审批案件设置检委会办公室前置审查程序,即由检办先行审查承办部门提请检察长决定意见及案卷材料。如果检办与承办部门提请意见一致,且不影响全院业务决策,也无涉检隐患,经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可以直接报请检察长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经过审核,如果检办与承办部门处理意见存在分歧或者具有与新刑诉法实施有关、新类型案件、涉检风险较大、类案影响全院业务决策等情形的,则由检办层报检察长同意,改由检委会研究决定。

  同时,该院明确检办内部集体审核职责,全体检办人员在审查案件汇报材料和结案报告的基础上分别阐明观点,集思广益形成最终案件审核意见。对于案件汇报材料存有疑问或者案件处理意见存有争议的案件,及时与业务部门沟通联系,将相关问题在提交检察长决定或者检委会讨论之前处理,强化了对业务部门办案流程的内部监督,案件汇报内容的规范、案件争议焦点的明确,为最终实现案件审批决策机制的高效运转提供保障。对于本院批准的不起诉案件以及上会讨论的自侦案件设置会前听取意见环节,详细听取侦监部门和自侦部门的意见,邀请承办人员上会发表案件意见,保障检委会决策时能够兼听则明。

  其次,该院对于检委会讨论决定的疑难复杂案件,明确检委会专职委员应当在审核承办部门案件材料基础上,作出对案件处理的书面意见。充分发挥专职委员办案经验丰富的特长,切实把关案件质量。检委会专职委员可在必要时牵头组织或参加检委会办公室对案件的研究讨论,或就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集中讨论案件情况,总结案件争议焦点。对疑难复杂案件重点审核机制的建立,不仅是此类案件办理质量的必要保障,是检力资源合理调配的具体体现,也是检委会高效议事并决策的有力保障。

  此外,该院对提请检察长决定或检委会讨论案件的汇报材料报送期限及格式内容进行详细规范。在报送期限方面,对于提交审批的审查案件应在期限届满3日前提交汇报材料;其他案件除提请抗诉、本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拟作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处理的外,应在期限届满前20个工作日提交汇报材料。同时,根据提请检察长决定案件报批流程,拟订了提请检察长决定案件审批表格,保障了案件审核决策机制的流程可控和有据可查。

  推荐:

  

相关阅读
  • 没有资料